根據四川省《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方案》文件規定,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置:
1、停工停產整頓。
對未批先建和違規審批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由市(州)發展改革委責令項目立即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、使用,限期改造。對違規審批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由元審批單位撤銷節能審查意見。
2、制定整改方案。
市(州)發展改革委責令項目業主委托具有節能 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指定整改方案。整改方案中,必須明確主要產品能耗達到能耗限額標準準入值得整改目標,還要提出整改完成時限、整改任務措施等。項目業主將整改方案報市(州)發展改革委審查后,嚴格按照要求實施整改。
3、實施能耗替代。
年綜合能耗3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在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需參照目前新建項目能耗等量和減量替代的有關要求,由市(州)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全市(州)能耗能量和減量替代方案,報市(州)人民政府批復同意,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。
4、臨時備案管理。
項目業主對照節能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,由市(州)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驗收,報市(州)人民政府同意后,對項目實施臨時節能備案管理,納入日常節能監察,并向省發改委報備。
5、依法責令關閉。
在未納入臨時節能備案管理前,項目不得復工復產。對逾期不整改、整改不到位,或整改后仍未達到強制性節能標準、主要產品單位能耗仍未達到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由市(州)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全縣責令關閉。